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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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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党委施行巡察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全校二级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部署要求,深化政治巡察,紧扣学校实际,聚焦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第四条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巡察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巡察工作实施具体领导(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委办公室、巡察工作办公室、组织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省委有关决议、决定,落实学校有关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其职责是:

一)承担巡察工作综合协调、政策研究、服务保障等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察组传达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部署;

三)负责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四)向有关部门移交巡察相关事项;

五)对学校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起草巡察工作相关文件等,做好巡察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根据“一次一授权”的要求,设立学校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每个巡察组一般5-7人组成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巡察工作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严格巡察干部标准条件,切实把忠诚干净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巡察队伍中。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每轮巡察前,按照巡察组、巡察对象、巡察组与巡察对象关系“三个不固定”的原则,从巡察工作人才库中遴选提出各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名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各巡察组联络员人选名单,一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建立完善巡察干部定期培训和岗前培训机制,提高巡察干部的履职能力。

第十条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要求,结合巡察对象实际情况制定巡察工作具体方案;

二)指导被巡察党组织做好接受巡察的各项工作

)开展巡察工作;

)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巡察驻点结束后,分析汇总巡察情况,撰写巡察报告,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向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检查整改情况;

)巡察工作结束后,向巡察办移交巡察资料

完成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保密意识,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政务和相关政策法规;

四)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二条 巡察对象为校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巡察对象延伸

第十三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作风不实、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倾向性问题,以及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巡察组对每个巡察对象的巡察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时间。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纪检、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巡察工作的程序:巡察办应提前制订工作方案,提出巡察组成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在巡察组进驻5个工作日,通知被巡察党组织,并协调安排巡察组有关工作事宜;巡察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目的和任务,并于巡察结束后15 日内对巡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提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巡察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审定;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提出整改意见;被巡察党组织2月内将整改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巡察办。

第十七条巡察组的主要工作方式有听取专题汇报;开展个别谈话;开展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信访并初步了解情况;列席相关会议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被巡察党组织应积极配合巡察组工作,自觉接受巡察监督,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巡察组工作场所,干部职工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察党组织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教职医护员工反映强烈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巡察组对巡察过程中教职医护员工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党政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及时了解掌握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巡察整改监督工作实行巡察办统筹协调纪检部门监督问责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参与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的联动工作机制。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实施“清单+闭环”工作机制,被巡察党组织履行整改主体责任,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建立问题整改被巡察党组织集体研究上报、巡察办复核、领导小组审核销号机制。

第二十二条实行巡察公开制度,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教职医护员工监督。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巡察办要发挥好综合服务协调作用,扎实做好巡察整改“后半篇文章”倒逼被巡察党组织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巡察整改主体和监督责任,严格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做实问题销号清零;整合督查督办力量,发挥各种监督力量有机融合,把巡察整改融入其中一并督查落实;对巡察问题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彻底,用好“四种形态”,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巡察办根据问题类型和职责分工,将问题线索分别移交学校纪委、组织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委、组织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对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优先办理,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巡察整改结果纳入年度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部门年度考核、党内政治监督谈话内容并作为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参考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巡察组要指定专人做好档案管理,巡察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巡察材料归类,交至巡察办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二十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巡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出现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被巡察党组织工作人员有阻挠、干扰和拒不配合巡察工作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十被巡察党组织教职医护员工有权向巡察办或者领导小组反映巡察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三十一 巡察期间工作人员实际增加工作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91015日校党委印发的《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校发〔2019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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